400-087-0658

陕甘宁边区颁布《土地条例》

关键词:陕甘宁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

  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条例》规定,确定土地私有制,人民经分配所得之土地,即为其私人所有。土地改革前之旧有土地关系,一律作废。凡在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之民,须持有分地证或土地登记证。凡边区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者,有完全使用与支配其土地之权。凡过去宣布没收而未经分配之土地,作为公地,其支配权属于边区政府。公共水道、天然湖泽、交通道路、矿产地、盐地不为私人所有。有卖国行为者的上地即属公地。土地须申请登记。《条例》还规定,土地使用以土地私有制及尊重各种合法之契约合同为根据。有公共和军事需要时,政府得征收人民的土地,但须按实际情况,兑换其他土地,或予以地价。凡逃门闭户无人继承之土地,由乡政府土地委员会呈报县政府处理之。土地纠纷未解决之前,管理权属耕者所有,如强行收租或阻止耕种者,酌情惩处之。凡用欺骗威胁手段强占他人之土地者,一经查出,依法予以制裁。凡不依法登记土地或私自转移土地所有权,经人告发查明属实者,由政府处罚之。

秋叶谈天衍

秋叶谈天衍

扫描二维码,关注秋叶谈天衍微信,更多优惠等你来拿!

秋叶官方邮箱

商务合作、区域代理加盟,请发邮件至bd@qiuyewang.com

400-087-0658

24小时客服热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购墓补贴 | 秋叶网微博 | 陵园点评 | 招聘 | 手机站

京ICP备13049318号-1 |服务热线:400-087-0658|手机:18612927708 |官方QQ:3290130867

CopyRight © 2008-2016 All Rights Reserved.秋叶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