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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两国签订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关键词: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0年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莫斯科签订。此前,毛泽东曾在1949年12月访问苏联。由于苏联拖延,直到1950年1月20日,周恩来到莫斯科后才正式开始会谈。该条约于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30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一方未提出愿意废除时,则将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之。条约内容大意:防止帝国主义侵略以巩固远东和世界和平;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互助合作关系。与此同时,两国还签订了一些协定。根据这些协定,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在1952年以前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苏军从旅顺撤出,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以后在此的建设费用。苏联贷款3亿美元给中国政府,年利1%。1979年4月3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因鉴于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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